2014年5月4日 星期日

真的是「人死為大」嗎?



馬英九的母親秦厚修女士在日前過世。毫無意外的,這立刻引發對立兩方的新一波罵戰。反國民黨者對秦女士是否擔任過特務,提出強烈的質疑,而國民黨側則拿出「人死為大」一語全面還擊。

這種吵鬧不會有結果。不過,「人死為大」真的是中國傳統道德規則嗎?這是真正的道德規則

幾年前我寫過一篇論文,正好就是探討這個議題。原文很長,我濃縮為以下的版本,讓大家能更快速的掌握我的看法。當然我有修正一下,因為舊文寫得有點爛。


在中華文化圈裡,當某些人批判「亡者」時,常有他人提出「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企圖「封阻」對於亡者的批判。「人死為大」要求行為者「不採取」某些行動,以免招致負面的道德評價。這個道德規則的效力會隨著亡者離世的時間越久,而越來越弱。而之所以不該批評亡者,其主要理由是「考量喪家的心情

在展開倫理分析之前,我先談談一些語源問題。這不是我的專長,我只能盡力去找資料。就我的搜尋,「人死為大」並非四字成語,《四庫全書》中沒有,一些主要佛教經典中也沒有。以排除法論,其出現不會早於清乾隆,或只屬於民間智慧或俗語一類。(「死者為大」也是如此。)

其可能來源,我認為是來自「為死者諱」的概念,而為死者諱的概念最晚在秦漢之際就已慢慢普及。我進一步推測這種概念隨著道教與佛教在中國的發展,在搭配宗教信仰的狀況下,漸漸轉變成為「人死為大」。

但不管其起源為何,有沒有孔子掛保證,「人死為大」本身會是個穩固的道德規則嗎?以下我會用主流的倫理學標準來檢測。

倫理利己主義

首先是倫理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倫理利己主義是種「開明的利己」,會放長線釣大魚,著眼長期利益,犧牲小利以獲取大利。其外在道德行動與常人無異。

或許某些人之所以會遵守「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是因為利己心態。他們擔心宗教的懲罰力量,或是來自喪家、社群的實質壓力,因此不敢批判亡者。但如果批判亡者對自己有利呢?他們應該會立刻放棄這條規則,因為他們看重的並不是亡者的名聲權益,而是自己的,是以「人死為大」只會是他們的局部行動特色,不會成為其慣常接受的活動模式。

因此,倫理利己主義者不會接受「人死為大」,因為「他們自己最大」。

利他主義

再來是利他主義觀點。利他主義有很多種,最主流的應是辛格(P. Singer)的互惠利他主義(reciprocal altruism)。他認為人類要互助合作才能長久生存,而為了維繫這種互惠關係不被破壞,人類社群會發展出反對欺騙、反對彼此傷害的各種道德規則。

人們合作久了之後,會產生「友誼」,而在合作者死亡之後,這種情感可能持續。是以有可能基於上述情感,產生出「人死為大」這條規則,以防止抨擊亡者的行為。隨著時間日久,情感淡去,這種道德規約的效力也會逐漸下降。這似乎相當符合「人死為大」實際使用狀況。

但問題在於我們使用「人死為大」一詞時,其「生效範圍」遠超過友誼範圍,甚至涉及與我們沒有生活聯繫的死者,或某些我們有負面情感的人。對於與我們沒有互惠關係,甚至會傷害這種互惠關係的人(一些犯行嚴重的罪犯),我們仍然會援引「人死為大」來制止對其之批評。

所以,互惠利他主義者也不會普遍接受「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

效益主義

利他主義中的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可以另外獨立出來探究。效益主義者認為,對的行為,就是能為最大多數人帶來最大效益的行為。其原則常被用以判斷公共政策的妥適性。

效益主義又可分為兩種。認為每次行動前都要計算利弊得失的「行為效益主義」(act utilitarianism),反對效益原則以外的道德規則,是以不可能產出「人死為大」這種彈性很低的道德規則。

規則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則認為我們可根據經驗,把經常產生較大效益的行動定為「簡便規則」,這讓他們較有可能推導出「人死為大」。不過,「人死為大」真的能「經常產生較大效益」嗎?

不批判亡者,好像沒辦法替社會上多數人帶來什麼實質效益,頂多是讓喪家心情不要那麼差。換個角度來看,或許是因為人皆有死,是以多數人都可能成為喪家,因此人人都可能因此而「心情不那麼差」,社會的總合效益就能因此上升。

這樣的說法看似合理,但有一個潛藏的問題,也就是這樣的效益全然訴諸感情,是否真的是理性計算下最佳的?效益主義講求量化計算,而「人死為大」似乎無法帶來可量化的好處,甚至有許多明顯的具體缺失。

中國尚有「蓋棺論定」一語,人死就可以對其進行完整的評述,如果否定了負面批判的可能,只能正面評述,那這顯然對社會永續發展來說不是多好的影響,因為亡者的錯誤並不能經過有效的反省與檢討。

是以如果把「喪家心情不那麼差」的效益與「社群因缺乏檢討而產生的負面影響」結合計算,其效益是否還是正值?其最終的效益是否為大眾明顯可知?如果不是大眾明顯可知,那為什麼由其推出的「人死為大」會成為道德規則?

是以「人死為大」也無法由效益主義論點導出。

康德式義務論

重視手段的義務論(deontology)或許能夠證出「人死為大」。但康德派的人馬會支持嗎?康德認為個人生活「準則」(maxim)透過理性普遍化後,就可以成為道德規則,而「人死為大」背後的「準則」又會是什麼?

以下是「模仿康德」的推理:我有個生活準則,就是不批評亡者,而透過我的理性判斷,我也認為所有人都應該這樣作;而所有的理性人思索之後,也都應該導出與我相同的結論,是以「人死為大」就可以由我主觀的「準則」一轉成為普遍的道德規則。

但有個問題是,康德認為可以被推廣的準則,必須本身是合於理性的,而「人死為大」為何是個由理性所控管的準則?如果「人死為大」這條準則是來自於「恐懼」,不論是對鬼魂或是對喪家,那麼其情緒性會強於理性。甚至「人死為大」這條規約本身就不太理性,因為其否定了理性批判死者的可能。

因此,不論是康德或是近似於康德的義務論者,可能都無法接受這種奇怪的道德規則。
   
洛斯式義務論

洛斯(W. D. Ross)稱能讓行為成為「對」的特性為「表面義務」prima facie duty),正確的行為一定包涵了某種或某些「表面義務」。他總共舉出七種表面義務:正義、慈善、忠誠、補償、感恩、自我改善、不傷害他人。

「人死為大」最貼近「不傷害他人」這條表面義務,當然與其他表面義務也可能有某些關係。感覺洛斯的觀點應該最能證成「人死為大」,但問題就在於,洛斯的觀點其實沒辦法證成什麼:他的主張被歸類為直覺主義,他認為當人碰到實際道德衝突時,還是要依直覺判斷哪一條表面義務比較「嚴重」,就去做那「最大條的」。

所以他們這一派不會產生真實、具體的道德義務,也就是不會直接支持「人死為大」,而是在某些條件下支持,而這「某些條件」又要靠當事者的直覺判斷是否符合。反正靠直覺就對了,講了等於沒講。

德行論

麥金泰認為不可把卓越標準(standard of excellence)簡化為規則(rules)。有些德行卓越者會尊重死者,但你不能把他的卓越表現化為規定來限制所有人。

或許在某些時空環境中,規則會成為卓越標準的「儲存載體」(stock),但新進行為者除了學習並遵守這些規則之外,也可以打破這些規則來獲取成就;相對的,這些規則體系也該在「自我破壞」方面保留某種程度的自由。所以在我們追求卓越時,規則無法完全限定我們一定要如何操作。

「人死為大」的確有可能在過去是某時空環境下的「卓越表現」,有其優越性,但是如果將之規則化,並過份強調其效力,很可能會讓我們失去追求真正卓越的機會。因為追求卓越是一種動態過程,我們隨時都在推翻過去的卓越。

因此德行論也無法證成「人死為大」這條道德規則。


所以呢?

我不知道「人死為大」這條規則是怎麼跑出來的。我只知道兩件事:

第一,在描述倫理學方面,這條道德規則在我們的社會中有著激烈的辯論,不是為所有人所接受的共識,但的確有人強烈主張這條規定,也有人表示不屑。

第二,在規範倫理學上主流的倫理流派都無法證成這條規則,甚至可以明確推翻它,所以它要麼來自非常弱勢的倫理觀點,要麼根本就不應是道德規則。

我們要如何從這種爭議中脫出?最有效的方法,或許是觀察身邊德行卓越者的操作模式。他是否會批評亡者,又是批評哪些亡者,又對何人保持沉默。你不見得要模仿他,但你一定要試著思考他如此區分的原因,你才能得到對自己有意義的答案。

倫理學沒有標準答案,只有對你而言的最佳建議,而這要透過你自己的努力才能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