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AKB倫理學:(三)戀愛禁止令




我的課會讓學生在作業紙上發問,通常會在下一次上課時回答這些問題,多數題目我只會花十到十五秒的時間回應,主要是問的人太多了,沒那麼多時間處理。不過上週有位同學的問題,我認為應該以一篇文章來回應,因為她是看了這個blog之後認真提問的。

她的問題大意是:「我看老師的blogAKB文章有疑問,當人將另一個人商品化後,為什麼就可以理所當然的將期望套在他們身上,甚至忽略他們與生俱來的人性(禁愛令),明明是人,民法也明定不可以違反善良風俗,卻不允許有男女朋友,甚至要隱婚

她顯然是看了我的文章有感而發,而想到一些其他的偶像也有類似的情形,我推測是傑尼斯系的。我在討論峯岸的文章中有提到相關的看法,我的觀點可簡單整理如下:

1.     「偶像」是種商品,但商品化的部份不包括沒被觀看到的私生活。
2.     如果商品賣點是不談戀愛,那乾脆的作法就是私下也不談戀愛,要就偷偷談,若主動公開戀情或被公開,就有職業倫理的問題。
3.     偶像不談戀愛只是一種「形象選擇」,與偶像這個行業的存在目的或本質無關。

我的確沒有談太多她想問的部份,所以在這邊做更深入的說明。將人商品化(物化或要稱異化都可以,看哪種定義方式),乍看之下,在道德上會是錯的,因為是把人當作一種手段,一種賺錢的工具。不過這「乍看之下」的推論其實有隱藏的前提,就是這個人是在「沒有選擇」的狀況下被商品化。

「沒有選擇」,也就是「沒有自由」,可能包括兩種情形,第一是奴役式的受迫,比如說他不想當偶像,但是被社群力量強迫去當偶像,也不能選擇其他任何的行業。我想我在近年還沒看到過這種例子,或許在北韓有也說不定,但鐵定不是我們這邊討論的那些偶像。

第二種,是透過社會制度的壓迫讓他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選擇當偶像。這也不會出現在日本、韓國的偶像世界中。這種狀況通常是指低學歷者因為多數職缺機會都設定要較高的學歷,而使他們受迫從事高風險或髒污的工作,但偶像顯然不是這種工作,大家搶的咧。

沒錯,大家搶的咧。偶像是要經過紙本甄選、面試、現場測試之後才會簽入的,當然包括了許多次的個人同意用印(與家長同意用印)。他們在最終簽約前,也會有審閱完整合約的機會。當今日本的問題合約情形已經較為少見,至少在「戀愛禁止令」上,我相信AKB集團或其他偶像經紀公司除了口頭告知外也會在合約中載明的相當清楚。

因此他們並不是受迫而商品化,是自願商品化。就像你自願成為一個以手指技藝謀生的攤販,或是以腦力運用換錢的會計師,一樣都是把自己的一部份商品化。在自身同意的狀況下,為了增加所得,放棄自己的情愛生活不能算是一種對於人權的侵害。許多普通上班族也為了多賺一些錢,也選擇不去談戀愛或結婚(當然他們不是以這個為賣點來賺錢)。許多宗教團體也有禁慾的約束,但沒人會認為這是侵犯人權,因為那是你自己的選擇,你不爽可以走,只是會有相對的損失。所有選擇都會有損失,都有相對的機會成本。

想當偶像又想談戀愛,可以選擇加入沒有這種條款的公司,快意的談戀愛或結婚,只是可能沒有那麼紅(但也有KARA這個特例)。當人在市場競爭,追求一絲生存機會時,放棄一些非短期的目標,會讓自己較有競爭力。畢竟偶像生涯有限(短期目標),而戀愛可以談一輩子的(長期規劃)。

確實有AKB的女孩選擇放棄偶像生活去追求真愛(或其他人際互動),對歌迷來說,是損失了一個偶像,但對她本人來說,只是種自我價值選擇,基於其人格完整性,如果已經成年的話,那旁人也無話可說。那未成年的呢?曾經被視為將來核心角色,但很快就選擇退出的城惠理子,據說已經找到交往對象。才十四歲的小女孩,經歷一切後知道自己要什麼,不是很棒的事情嗎?